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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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更換質權標的予票券商之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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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具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更換質權標的申請書」【格式十八】,及新設定質權短期票券之「投資人與票券商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核對本系統發送之更換質權標的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對更換質權標的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核對無誤,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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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交割完成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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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原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出質部位撥入自有部位。(質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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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新設定質權予票券商之短期票券數額,自自有部位撥入出質部位。(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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