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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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之交割作業,以及第二十三條之整批差額交割作業,於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前,接獲本系統轉送之票券商,或轉出行取消交割通知時,應取消本系統送達之交割確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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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回訊交割確認訊息後,接獲本系統轉送票券商或轉出行之取消交割通知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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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對通知內容辦理取消交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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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對取消交割確認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取消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或轉出行處理。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確認後,回訊取消交割確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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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接獲取消交割確認訊息後,即取消該筆(批)交割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取消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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