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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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質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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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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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出質人)出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十】,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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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出質行)及質權人之清算交割銀行(以下簡稱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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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設定質權之數額,撥入出質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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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之質權部位撥入設定質權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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