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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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第二十一條之買賣交割,以整批差額交割方式為之者,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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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整批差額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對通知內容辦理交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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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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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交割確認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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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或款項淨額為零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清算交割銀行與票券商(或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淨額之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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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系統完成整批差額交割之帳簿劃撥作業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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