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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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設定質權予他投資人短期票券之質權塗銷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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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權行應依質權人填具之「投資人與投資人(清算交割銀行)短期票券質權塗銷申請書」【格式十二】,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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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質行及質權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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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質行應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撥入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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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權行應於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扣除質權塗銷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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