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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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或清算交割銀行之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發生交割無效時,本系統即自行啟動該附條件交易履約交割。仍未能完成交割者,本系統依下列方式處理並進行後續帳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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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出人未能支付履約款項致交割未完成時,本系統將該履約短期票券撥入買受人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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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受人無法交付履約短期票券致交割未完成時,本系統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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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前項附條件交易履約之完成交割訊息時,準用第十九條與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投資人帳簿之劃撥作業;未能完成交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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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人為前項第一款之買受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賣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撥入其自有部位;為賣出人時,於投資人帳簿之附買回部位扣除履約短期票券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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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人為前項第二款之買受人或賣出人時,不為任何帳簿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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