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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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短期票券聯行轉帳之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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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應依投資人填具之「短期票券轉帳申請書」,輸入交割指令至本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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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於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後,於投資人帳簿之轉出帳戶自有部位扣除轉出之數額,撥入轉入帳戶自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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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投資人辦理短期票券聯行轉帳,限本人劃撥帳戶自有部位間互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