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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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其自有或投資人持有之債票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不獲付款之退票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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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退票通知時,如為投資人短期票券者,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扣除退票之數額,撥入限制性(退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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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實券保管銀行以雙掛號郵寄之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時,如為投資人短期票券者,應通知投資人至該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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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前款作業後,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退票)部位扣除領票之數額,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銷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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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以臨櫃方式申請領回前項退票實券與退票理由單時,應填具「短期票券領回明細表」【格式二十二】向實券保管銀行總行辦理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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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前項作業時,應至遲於發生退票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以電話通知實券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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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退票實券之原送存分行為實券保管銀行總行者,於申請日領回;原送存分行與實券保管銀行總行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之次營業日領回,非位於同一縣市者,於申請日後之第二營業日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