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清算交割銀行應提供投資人臨櫃、電話語音、網路或其他方式辦理交割及取消交割之確認事宜。
  2. 投資人得經清算交割銀行同意簽立「短期票券交割授權書」【格式七】,授權清算交割銀行代理交割確認。
  3. 第一項之投資人臨櫃辦理交割或取消交割確認之表單規格,依「投資人臨櫃辦理交割確認作業須知」【附件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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