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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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為辦理清算交割銀行之作業,應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並發函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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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約定書【格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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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開立短期票券劃撥帳戶開戶約定書【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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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管劃撥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格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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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交割銀行印鑑卡【格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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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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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單位業務聯絡人名冊【格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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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算交割銀行移轉帳戶同意書【格式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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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核定辦理清算交割銀行業務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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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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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於外幣清算銀行開設之存款帳戶應以共同開設跨行業務結算擔保專戶之方式為之,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代理使用該帳戶辦理外幣計價之短期票券款項收付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