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7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0 40018694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7條至第23條、第35條、第42條、第4 2條之1、第4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銀票字第10400177910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中央銀行臺央外 柒字第104003156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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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辦理投資人間短期票券之買賣交割,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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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發送之經紀交易之交割確認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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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交割確認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系統轉知票券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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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方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其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買方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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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系統接獲交割確認訊息,除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中央銀行業務局或財金公司於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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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買賣雙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系統完成交割之訊息時,其作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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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應將投資人收入金額撥入其款項交割帳戶,並於投資人帳簿之自有部位扣除賣出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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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方投資人之清算交割銀行,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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