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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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個別財務報告,顯示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者。但上市公司將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有該上市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股東權益減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得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市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將預收股款列為股東權益加項者,其前開比例之計算,應將所預收股款之約當發行股份面額加計於股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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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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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或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因查核範圍受限制,或會計師對其管理階層在會計政策之選擇或財務報表之揭露,認為有所不當,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對控股公司以外公司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出具保留式之核閱報告者,但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報表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將保留之原因及可能影響之科目金額於查核報告中充分揭露且無重大異常者,不在此限。惟前開被投資公司若係納入編製合併報表之重要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半年度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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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相關章則規定,經通知補行辦理公開程序,未依限期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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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或監察人累積超過三分之二(含)以上受停止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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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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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全體董事變動二分之一以上,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公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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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股權過度集中,致未達現行上市股權分散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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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新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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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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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且經本公司知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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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公司、科技事業公司經分割後之實收資本額,分別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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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資控股公司所持被控股公司之家數低於二家者。但因股份轉換、概括讓與、營業讓與或分割而成為投資控股公司者,自上市買賣之日起一年內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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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百分之七十上市(櫃)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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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股務事宜不符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遭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發現缺失,個案情節重大經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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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說明未能釐清疑點,本公司基於保障投資人權益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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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