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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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一、二項之分割而辦理減資,由受讓其營業之新設公司以所受讓營業為對價發行新股,並全數依比例給予被分割上市公司原股東,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同意其有價證券上市買賣,但不得再同時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較低資本額、獲利能力等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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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本額:申請時最近期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股本,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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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獲利能力:依據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顯示,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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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九、十一、十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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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一年度編製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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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暨第十一條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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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割上市公司進行分割時,其有價證券上市或合併上櫃期間計算已屆滿三年者,該分割受讓新設公司得於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依規定程序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提出上市之申請,經本公司檢查所送申請文件齊全,由經理部門審查已符合規定,並提請本公司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公告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