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單一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該金融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市買賣,該原上市公司之有價證券於同日終止上市。
  2. 前項規定於數家上市(櫃)公司轉換為單一金融控股公司,且其中至少有一家以上為上市公司者,亦適用之。但如有未上市(櫃)公司與其他上市(櫃)公司一併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一、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十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2. 二、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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