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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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廿四條所規定營業讓與方式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並由該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被讓與公司之股份者,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為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之申請。但其營業範圍之變更於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