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十九第一、二項之分割,分割受讓公司係既存公司,而其所受讓單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其擬制性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占該被分割公司營業收入或可辨認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該分割受讓既存公司於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2. 前項既存公司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與其所受讓之上市公司一個或一個以上獨立營運部門,合併編製之。
  3. 分割受讓公司之設立年限及申請上市之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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