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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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情事,應在事實發生或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日內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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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關於公司本身之情況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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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之變更,資本之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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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股之發行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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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擔保品之更換或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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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之決議,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收買股份,或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之議定股份價格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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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公司法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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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決議為法院依法撤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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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公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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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關上市有價證券之掛失及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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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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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憑證樣張之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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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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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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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到前二項各款之通知或自其他方面獲得該項資料時,除分別依照規定處理或函報主管機關辦理外,並得將通知事項公開報導或函知上市公司在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以充分提供公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