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存續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上市。
  2.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未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有嚴重影響受益人權益之虞。
    3. 三、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且未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期限內改善者。
    4.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其買賣之必要者。
  3.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買賣,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告恢復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存續期間屆滿者;或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規定變更為開放式基金者。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者。
    3.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命令其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新受託機構者。
    4. 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5.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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