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三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海外外籍員工者,其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為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其所受讓、認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向本公司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登記作業,除比照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規定檢具所需登記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且留存其國內代理人處備查:
    1. 一、該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外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2. 二、該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三、該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二百四十條第四項、二百六十七條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2. 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前項各款文件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3. 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依註冊地國法令取得之有價證券者,向本公司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登記作業,除比照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規定檢具所需登記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且留存其國內代理人處備查:
    1. 一、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外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2. 二、第一上市(櫃)及興櫃之外國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3. 三、經本公司核准第一上市或經櫃檯買賣中心核准第一上櫃、興櫃之同意函影本。
  4. 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發行人之國內代理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前項各款文件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依註冊地國法令並經我國同意或核准取得之有價證券,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5. 本條登記作業準用前條第三、四、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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