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設資信託基金之存續期間屆滿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其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封閉式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2. 二、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更改為開放型者。
    3.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總額因開放申請贖回致低於新台幣捌億元者。
    4.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2. 二、有該上市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契約終止之情事,經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本公司申請終止上市者。
    3.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所連結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或於其首次上市買賣之交易所終止上市,或連結式指數股票型基金連結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許可經終止者。
    4.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受益憑證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4. 境外基金機構所募集與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一、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或我國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2. 二、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3. 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其首次上市買賣之交易所終止上市。
    4. 四、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基金信託契約、組織章程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契約或基金不再存續之金額。
    5. 五、其他依基金信託契約、組織章程或公開說明書所定基金終止事由成就,經境外基金機構委由總代理人向本公司申請終止其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6. 六、本公司基於保護公益或投資人權益,認為有終止上市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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