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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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相關規定並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本公司並應將原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