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公司進行合併而上市公司消滅時,存續或新設之未上市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後一年內,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情事者,得向本公司申請上市:
    1. 一、申請上市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營業收入及可辨認資產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來自被合併之上市公司之原營業項目及資產,且其負債金額不得逾總資產金額之三分之二。
    2. 二、資本額: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
    3. 三、獲利能力:存續之未上市公司之最近期財務資料經設算後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但合併後存續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高於消滅之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者,不在此限。
    4. 四、股權分散: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者。
    5. 五、消滅之上市公司合併基準日前無第四十九、五十及五十條之一所訂情事之一且合併基準日前最近期及最近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均達新台幣十元以上。
    6. 六、財務報告:最近期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而未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7. 七、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且未有同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八、九及十二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2. 前項申請上市案經檢查所送申請文件齊全暨經經理部門審查已符規定,並提請本公司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公告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存續之未上市公司並應於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暨第十一條辦理股票集中保管暨上市前之公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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