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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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公司終止上市之有價證券,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應於實施日四十日前公告之,並即通知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上市公司得申請為管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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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條之六、第五十條之七、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三條之十一、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一或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二規定之情事而終止上市買賣者,本公司應於實施日五日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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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公司通知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後,亦應於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將公告報紙二份送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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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債券發行期滿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上開公告日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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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或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終止上市、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經本公司通知其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台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股票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