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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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核准募集發行受益憑證於應接到本公司通知後將電子檔案上傳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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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年報及基金每月之資產負債報告書,於申報主管機關之同時,各檢送二份。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依註冊地主管機關之規定無須編製每月資產負債表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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