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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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股份受讓之未上市之既存公司,倘其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合併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逾百分之五十係來自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且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有價證券得經本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符合規定並提請本公司董事會核議通過後上市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該公司並應於其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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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亦應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