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5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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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以增發新股、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券為對價合併他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仍為第一上市公司者,第一上市公司除應檢送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二、三款所定文件外,該他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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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他公司如係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者,應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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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他公司如係第一上市(櫃)公司及第二上市(櫃)公司以外之外國公司者,應符合下列各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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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合併公司及合併與被合併公司之財務資料綜合核計,均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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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三、四及五款所訂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無內部控制制度迄未有效執行,情節重大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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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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