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5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1 035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3條、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第49條 、第49條之1、第50條至第50條之3、第50條之6、第50條之7、第52條、 第52條之1、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1、第53條 之14、第53條之15、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 24、第53條之29、第53條之31至第53條之3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1 464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在本公司市場之買賣,採電腦自動交易,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
  2. 債券、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外國股票之買賣辦法,由本公司另訂之。
  3.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如為債權型態者,在本公司市場上市之交易方式準用前項公司債之買賣辦法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