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二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發行人對於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帳簿劃撥交付、查核作業、終止登錄及相關作業,除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或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配合事項辦理。
  1. 發行人應向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一式三份,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憑以辦理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
  1. 發行人辦理本配合事項所使用之書表文件,於處理程序終了後,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存十五年。
  1. 發行人依規定送交本公司之申請書件採電子方式者,應具備本公司認可之憑證。
第二章 發行人申請條件
  1.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主管、專任業務人員至少各一人,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辦理各該有價證券事務作業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2. (二)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業務員,或各該有價證券之業務員。
      3. (三)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舉辦之各該有價證券作業測驗合格。
    2. 二、配置或使用與本公司連線之電腦設備辦理相關作業。
    3. 三、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各該有價證券處理作業程序,並訂定查核項目,由專責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內部稽核,作成書面紀錄,備供查核。
  2.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辦理無實體登錄者,應於指定之帳簿劃撥交付日三個營業日前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得以書面或實地方式進行前項資格查核。
  3. 發行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股務或證券事務由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4. 第一項資格條件之人員、設備異動及內部控制制度作業程序修正時,發行人應於異動或修正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1. 前條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發行人已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輔導上市或上櫃契約。
    2. 二、經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出具推薦書,其中一家應為主辦推薦證券商。
    3. 三、發行人其處理股務事務或受發行人委託辦理股務之機構,應取得本公司出具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證明文件。
  1.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應依本配合事項接受本公司查核登錄與帳簿劃撥交付之相關申請文件、作業程序及其股務、證券事務等相關事項。
第三章 電腦連線作業
  1. 發行人依下列原則與本公司電腦連線,憑以操作連線交易及辦理對帳等相關事宜:
    1. 一、發行人自辦股務或證券事務時,應申請與本公司電腦連線。
    2. 二、發行人委託代理機構辦理股務或證券事務時,由其代理機構申請與本公司電腦連線。
  1.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應於本公司留存電子郵件信箱,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報表接收暨查詢事宜。
第四章 登錄程序
  1. 發行人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登錄作業時,應依本配合事項附表之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書表。
  1. 登錄之股票尚未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者,應於完成資本額變更登記後,繳交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函正本、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加蓋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申請文件為影本者,除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應加蓋留存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外,均應簽蓋發行人留存於本公司之參加人原留印鑑。
  1. 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審核登錄申請資料無誤後,將該次總發行數額登錄至本公司電腦系統,於發行人檢具之相關文件正本上加蓋「本證券採無實體發行,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登錄」章後交予發行人,並由本公司依相關規定於完成登錄作業後,掣發「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予發行人。
第五章 帳簿劃撥作業
第一節 開戶作業
  1. 發行人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登錄專戶」(帳號 3XXX5555555,戶別:80),憑以登載未撥入「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
  1. 發行人應將前條「登錄專戶」下「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下列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一、姓名或名稱。
    2. 二、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股東統一編號。
    3. 三、有價證券數額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4. 四、現股設質明細應另登載質權人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質權設定數額。
  1.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應持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印鑑,並填具開戶契約書及申請書。
  2. 發行人於有價證券所有人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將開戶戶名、戶別(本國個人戶別42、本國法人戶別43、外國個人戶別44、外國法人戶別45)之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公司電腦,並發給證券存摺,憑以辦理紅利分派、員工認股權轉換、庫藏股轉讓、設質、匯撥、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委託賣出、緩課賣出及法院扣押等帳簿劃撥作業。
  3. 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基本資料變更時,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發行人審核無誤後,使用連線電腦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46)辦理有價證券所有人基本資料變更。
  1. 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設質專戶」(帳號3XXX9999955 ,戶別:28)。
  2. 出質人於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時,出質人及其質權人應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憑以辦理相關作業。質權人向發行人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3. 發行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依「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參加人辦理設質交付單式存摺控管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發行人依規定買回其股份時,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設置「庫藏股專戶」(帳號 3XXX6666666,戶別:66),憑以辦理股份轉讓及註銷股份等相關帳簿劃撥作業;發行人於本公司設置「庫藏股專戶」後,應向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戶別:60),憑以辦理帳簿劃撥交割作業。
  1. 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及受益證券持有人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提交集中保管一定期間者,發行人應依照本公司「發行公司辦理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及受益證券持有人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第二節 帳簿劃撥交付
  1. 發行人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無實體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申請書(代傳票)」(簽蓋參加人原留印鑑)及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向本公司提出帳簿劃撥交付申請;另電腦媒體應將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及「登錄專戶」下之「證券所有人明細」、「代保管明細」、「現股設質明細」等證券所有人明細資料分別製作,其格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2. 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之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發行人應洽請承銷商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依前項作業程序辦理。
  1. 發行人辦理員工持股交付信託作業,應於指定帳簿劃撥交付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來函並檢具申請書、信託契約及其相關文件影本、聲明書及員工持股信託明細媒體等資料通知本公司,將辦理員工持股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申請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綜合信託專戶」。
  2. 庫藏股轉讓員工之有價證券交付信託者,發行人應至往來參加人申請將轉讓予員工之有價證券申請撥入本公司「發行機構專戶」(帳號:99609999900 )。
  1. 本公司審核帳簿劃撥交付資料無誤後,於發行人指定帳簿劃撥交付日,將有價證券撥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或參加人之「綜合信託專戶」,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未撥入參加人客戶帳簿者,應撥入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完成帳簿劃撥交付。
  2. 前項屬「登錄專戶」下「證券所有人明細」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於最後過戶日已開立存有該有價證券餘額之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將該交付數額撥入「登錄專戶」之「待交付帳戶」並通知發行人,發行人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待交付帳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72),查詢待交付帳戶之明細資料。
  1. 前條撥入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應分別依下列各款明細項下登載: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未開立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者,應登載於「證券所有人明細」項下。
    2. 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登載於「代保管明細」項下: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繳回實體有價證券。
      2. (二)自集保帳戶領回未完成過戶之有價證券。
      3. (三)掛失股票。
      4. (四)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有未繳所得稅款。
      5. (五)有價證券所有人尚未領取之申購承銷股票。
      6. (六)質權設定股票之孳息應由質權人領取,或質權人尚未同意出質人領取者。
      7. (七)尚待辦理繼承之股票。
      8. (八)耕者有其田條例共有戶持有之股票。
      9. (九)本款各目有價證券所生之孳息。
    3. 三、有價證券於帳簿劃撥交付前,已完成實體有價證券質權設定並經發行人登記者,應將全部質權設定數額登載於「現股設質明細」項下,並應就實體有價證券「已繳回」及「未繳回」加以區分。
  1. 有價證券屬緩課股票者,應帳簿劃撥交付至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本公司僅依發行人提供之電腦媒體辦理有價證券所有人持股餘額緩課註記,發行人須自行控管緩課內容。
  1. 本公司於完成帳簿劃撥交付作業後次一營業日,編製下列報表交付參加人核對,發現不符,應即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處理:
    1. 一、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以媒體傳送方式交付參加人。
    2. 二、編製「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及「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登錄專戶」,交付發行人。
  1. 發行人辦理下列事項應比照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規定程序辦理。
    1. 一、發行人以帳簿劃撥交付增資新股電腦媒體之保管劃撥帳戶歸戶原則、註記事項及逐戶配發零股歸戶作業。
    2. 二、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之更正作業與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凍結及解除凍結作業。
第六章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及登錄專戶帳務作業
第一節 存券轉帳作業
  1.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非屬緩課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往來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須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2.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3. 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671)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有價證券所有人。
    4.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轉帳通知,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2. 登錄專戶之存券非屬緩課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發行人以自訂之存券轉帳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其集中保管帳號並加蓋留存印鑑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1. 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將有價證券撥入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檢具原留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待交付帳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71)通知本公司,經檢核無誤後,將該有價證券數額自「待交付帳戶」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
  2. 有價證券所有人因繼承申請將「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者,發行人應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向本公司申請放行,本公司確認後通知發行人依前項規定辦理,將有價證券依繼承人之申請撥入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
  3. 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接獲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扣押命令或扣押解除命令時,應依該命令,使用電腦連線「法院扣押」交易(交易代號 150)或「扣押解除」交易(交易代號 151),將扣押或解除扣押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接獲法院解交之通知時,應依該命令,使用電腦連線「待交付帳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71)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證券由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
  1. 登錄專戶之存券屬緩課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於發行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作業程序辦理。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第三十四條作業程序辦理。
  1.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向發行人申請辦理帳簿劃撥轉帳作業。
  2.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A53)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有價證券所有人。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向發行人申請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委託他人賣出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678)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留存備查,另二聯交該證券所有人,俾其委託他人賣出後,憑以辦理相關交割事宜。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項下「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委託他人賣出轉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照前項之程序辦理。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賣轉出作業,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向發行人申請緩課股數轉出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留存備查,另二聯交還有價證券所有人。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項下「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1. 有價證券所有人以緩課餘額辦理董事、監察人或特定股東持股集中保管時,可逕向發行人申請存券轉帳作業。
第二節 明細調整作業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因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原因申請帳務調整時,應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乙式二聯,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但發行人以自訂之帳務調整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並加蓋留存印鑑向發行人申請帳務調整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
  2.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673)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有價證券所有人。但有價證券所有人以替代書表申請帳務調整者,發行人於交易完成後,應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列印「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
  3. 有價證券所有人之基本資料尚未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者,發行人應先操作「股東資料登錄」交易(交易代號 670),輸入基本資料後,方可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
  1. 登錄專戶「代保管明細」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或「現股設質明細」之質權人持實體有價證券向發行人辦理換發時,應檢具原留存印鑑、實體有價證券及發行人通知換發文件,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
  2.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673)通知本公司,憑以調整持股明細資料。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緩課股票放棄緩課時,應檢具留存印鑑,填具放棄緩課申請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發行人申請放棄緩課權利。
  2.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取消緩課註記」交易(交易代號 674),通知本公司解除緩課註記。
第三節 查詢作業
  1. 登錄專戶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查詢持有數額或設質明細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檢具原留存印鑑向發行人申請。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列印「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予有價證券所有人收執。
  1. 現券設質明細之質權人申請質權登錄明細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發行人於質權人繳回原設質實體有價證券時,應審核出質人同意之文件,於完成換發後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應列印「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交予質權人收執。
    2. 二、質權登錄明細資料異動時,發行人應將前款原開具之明細收回,憑以辦理相關事宜,並依異動後之質權登錄明細資料重新列印「有價證券質權登錄明細」交予質權人收執。
第四節 發行人帳戶日結作業
  1. 發行人應操作「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7),列印「登錄專戶日結資料查詢單」,憑以核對當日「登錄專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1. 發行人應操作「證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5),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憑以核對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異動彙計資料。
第七章 查核作業
  1. 本公司對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之查核作業採書面審查與實地查核方式,查核人員得因查核之需要,由受查單位提供有關之書面紀錄、書表文件、明細表等備供查核或詳為說明,查核人員得影印之,並得要求受查單位於影本上簽章或註記,受查單位均不得推諉或藉詞拒絕。
  1.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推諉或藉詞拒絕:
    1. 一、本公司限期提示相關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2. 二、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有意為之,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1. 本公司查核所見缺失,發行人應依本公司所定期限進行改善。
第八章 終止登錄
第一節 終止登錄原因
  1. 發行人依規定得以實體發行有價證券者,得向本公司申請終止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轉為實體發行。
  2. 發行人經主管機關核准其不繼續公開發行或廢止其公開發行者,除有價證券之無實體發行非以發行人具公開發行資格為要件者外,本公司得終止其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
  1. 發行人發生下列情事,經本公司通知未於期限改善者,本公司得依規定終止有價證券之登錄:
    1. 一、發行人不符合第二章申請條件者。
    2. 二、藉詞拒絕、推諉受查或不提出相關資料供查核者。
    3. 三、違反法令章則及本公司開戶契約書之相關規定者。
第二節 終止登錄作業
  1. 發行人發生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終止登錄情事者,本公司應指定終止登錄日,並將終止登錄日前一營業日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發行人,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實體有價證券之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並函知各參加人轉知其客戶。
  1. 終止登錄日起,本公司除提供有價證券之質權消滅(交易代號 320)、及法院扣押(交易代號 150)、扣押解除(交易代號 151)、融資融券結清等作業外,停止其他帳簿劃撥功能,俟發行人交付實體有價證券後提供領回申請。
  1. 發行人依據本公司提供之證券所有人資料,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換發、印製及交付有價證券事宜:
    1. 一、非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部分
      1. (一)全面無實體發行者,依各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2. (二)部分無實體發行者,由本公司、發行人及簽證機構三方會同辦理庫存實體有價證券之截角作廢作業,發行人則依前述以證券所有人名義印製單張不定額有價證券(即一集保戶一張),交付本公司俾供參加人領回。
    2. 二、屬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自有帳、客戶帳、設質帳與登錄部分,由發行人自行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證券所有人或質權人。
  1.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終止登錄後,客戶得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終止登錄日之持有數額證明文件;另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及登錄帳部分之投資人,於發行人無法配合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且無法提供持有數額相關資料時,得向本公司申請記載其截至終止登錄日發行人通知之登錄數額。
第九章 附 則
  1. 本公司登錄之有價證券為政府債券時,不適用第二章、第七章及第八章之規定。
  1.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往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申請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或「登錄專戶」。
  2. 有價證券所有人於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不得申請撥入發行人「登錄專戶」。
  1. 發行人操作「補發存摺/磁條重建」交易(交易代號 149)及「存摺掛失解除」交易(交易代號 148),應依本公司相關配合事項辦理。
  1. 發行人辦理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作業,應確認內容及負責內容之真實。
  1. 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時,本公司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外,另依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登錄專戶」之持有餘額,編製「登錄專戶有價證券所有人明細表」,通知發行人。
  1. 辦理信託之有價證券,於信託利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撤銷、終止或其他原因需交付信託有價證券之轉帳時,相關作業依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1. 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收取費用。
  1. 本公司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發現資料不符或有其他疑義時,發行人應即與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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