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有價證券所有人向發行人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之「一般保管帳戶」,應持身分證明文件,留存印鑑,並填具開戶契約書及申請書。
  2. 發行人於有價證券所有人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連線電腦操作「開戶基本資料建檔」交易(交易代號 140),將開戶戶名、戶別(本國個人戶別42、本國法人戶別43、外國個人戶別44、外國法人戶別45)之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公司電腦,並發給證券存摺,憑以辦理紅利分派、員工認股權轉換、庫藏股轉讓、設質、匯撥、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委託賣出、緩課賣出及法院扣押等帳簿劃撥作業。
  3. 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基本資料變更時,應填具「客戶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發行人審核無誤後,使用連線電腦操作「客戶基本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146)辦理有價證券所有人基本資料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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