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因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等原因申請帳務調整時,應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乙式二聯,向發行人申請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但發行人以自訂之帳務調整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並加蓋留存印鑑向發行人申請帳務調整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
  2. 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交易(交易代號 673)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有價證券所有人。但有價證券所有人以替代書表申請帳務調整者,發行人於交易完成後,應操作「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672),列印「登錄專戶明細資料查詢單」交付有價證券所有人。
  3. 有價證券所有人之基本資料尚未輸入本公司連線電腦者,發行人應先操作「股東資料登錄」交易(交易代號 670),輸入基本資料後,方可辦理持股明細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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