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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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生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終止登錄情事者,本公司應指定終止登錄日,並將終止登錄日前一營業日之有價證券所有人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發行人,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實體有價證券之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並函知各參加人轉知其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