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前條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發行人已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輔導上市或上櫃契約。
    2. 二、經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出具推薦書,其中一家應為主辦推薦證券商。
    3. 三、發行人其處理股務事務或受發行人委託辦理股務之機構,應取得本公司出具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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