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登錄專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或質權自行拍賣轉出作業,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申請書」(乙式三聯)向發行人申請緩課股數轉出作業。
    2. 二、發行人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緩課股票賣出/質權自行拍賣轉出申請/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57)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留存備查,另二聯交還有價證券所有人。
  2.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項下「一般保管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辦理享有緩課權利股票之賣出作業時,應檢具證券存摺,並依照前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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