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存券非屬緩課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往來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有價證券所有人須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取得證券存摺。
-
二、有價證券所有人檢具證券存摺、原留存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
-
三、發行人審核無誤後,即透過連線電腦操作「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671)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有價證券所有人。
-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轉帳通知,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
-
登錄專戶之存券非屬緩課股票者,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發行人以自訂之存券轉帳相關申請書表,供有價證券所有人填載其集中保管帳號並加蓋留存印鑑者,得以該申請書表替代「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