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或其股務、證券事務處理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推諉或藉詞拒絕:
    1. 一、本公司限期提示相關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2. 二、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有意為之,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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