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09600 037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18條、第21條至第23條、第27條至第30 條、第 32條、第34條及第6章章名;增訂第17條之1、第21條之1、第27 條之 1、第28條之1、第48條之1、第48條之2、第50條之1條文;並自96 年 2月26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所有人申請將有價證券撥入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者,應檢具原留印鑑及相關證明文件,填具「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專戶存券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向發行人申請辦理轉帳作業。發行人審核無誤後,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待交付帳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71)通知本公司,經檢核無誤後,將該有價證券數額自「待交付帳戶」撥入有價證券所有人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
  2. 有價證券所有人因繼承申請將「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撥入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者,發行人應填具「參加人操作受限制連線交易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向本公司申請放行,本公司確認後通知發行人依前項規定辦理,將有價證券依繼承人之申請撥入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
  3. 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接獲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扣押命令或扣押解除命令時,應依該命令,使用電腦連線「法院扣押」交易(交易代號 150)或「扣押解除」交易(交易代號 151),將扣押或解除扣押之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接獲法院解交之通知時,應依該命令,使用電腦連線「待交付帳戶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71)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將有價證券由登錄專戶下「待交付帳戶」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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