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本契約範本僅供參考,由於交易類型及需求因個案有所不同,建議應另依具體情況調整銷售契約之內容。)
當事人
立契約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基金銷售機構」),係依中華民國法律所成立,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之基金銷售機構,登記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投信事業」),係依中華民國法律所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登記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契約係由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負責人:
職稱: 職稱:
附件一 本基金名稱
附件二 基金銷售機構聲明書
本公司謹聲明並保證如下事項為真實無誤,且同意本聲明書構成雙方銷售契約之一部分: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銀行、信託業及證券經紀商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修正發布前(即95年12月12日前)已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業務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以上、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上、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上或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上及第三項規定之處分。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命令解除職員職務之處分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金管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有適足之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四、具備執行基金銷售業務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
五、其他經金管會隨時規定(包括本契約簽署後發布之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業務,應配合投信事業出具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銷售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銷售契約等相關文件,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附件三 最低受理申購金額、申請截止時間及其他相關事宜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款項總額收付業務增訂交易約定事項:【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且未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之銷售機構適用】
投信事業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建置之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簡稱「集中清算平台」)辦理本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投信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集保結算所訂定之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境內基金集中清算配合事項、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該等規定修正時亦同;但投信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不使用集中清算平台辦理本基金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時,雙方應依本契約其他約定辦理。
附件四 報酬
附件五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其他規定
附件六 (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信託業依投資人指示申請變更銷售機構約定事項)
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信託業者與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且以信託業者自己名義持有受益憑證者,得依投資人指示向投信事業申請變更基金銷售機構撥轉受益憑證,雙方約定下列事項:
一、申請撥轉之信託業者與受撥轉信託業者應確認投資人於申請撥轉之信託業者所開立之信託帳戶與受撥轉信託業者所開立之信託帳戶為同一人且為可撥轉之受益憑證。
二、申請撥轉之信託業者應出具「變更基金銷售機構申請書」(如附表),於每月二十日(如遇非營業日,則為前一營業日)前(含)提供投信事業辦理受益憑證撥轉。
三、投信事業應於每月倒數第二個營業日中午十二點前,將受益憑證單位數撥轉至前款申請書所示之新受託基金銷售機構,並於撥轉完成後分別通知申請撥轉之信託業者及受撥轉之信託業者(即新受託基金銷售機構)。但投信事業因天災、事變、連續假期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得不受前述時點限制,將相關作業順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