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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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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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如有修正必要,除法令規定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雙方書面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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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得隨時終止之,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法令另有規定外,終止之一方應於終止日三個月前以書面送達他方。任何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通知30日之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他方得以書面之通知終止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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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本契約終止後,於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本契約雙方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之買回或其他相關事宜,如本契約之終止係可歸責於其中一方,應由該方負擔後續基金之買回或其他相關事宜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