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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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信託業依投資人指示申請變更銷售機構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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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信託業者與投資人簽訂信託契約且以信託業者自己名義持有受益憑證者,得依投資人指示向投信事業申請變更基金銷售機構撥轉受益憑證,並應依附件六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