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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9條 基金募集不成立之退款方式
  1. 本基金募集不成立時,投信事業應立即通知基金銷售機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確定不成立日起10個營業日內,以申購人(如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者,申購人係指基金銷售機構)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予申購人利息計至新台幣「元」,不滿壹元者,四捨五入。
  2. 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之規定收到以其為受款人名義之票據或匯款,應立即退還申購價金予投資人,除法令或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外,應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到申購價金之翌日起至退還申購價金予投資人之前一日止,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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