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19條 通知
-
除本契約或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相關之通知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媒體、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但所為通知之事項或內容若有涉及任一方當事人之權益時,應以掛號郵寄或依雙方約定之方式為之。
-
雙方指定之聯絡人及通知送達地包括地址、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詳如下所載。如任一方之相關資料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投信事業: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郵:
收件人:
基金銷售機構: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郵:
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