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10條 受益人會議
-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本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投信事業。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