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11條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保密義務
-
投信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本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
-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投信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於辦理本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業務時,對於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
-
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論本契約終止前或終止後,本契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非他方同意之任何人,揭露該方於本契約期間持有之任何他方非公開資訊或事務,且該方應盡最大努力防止前述揭露情事發生。
-
投信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應負責使其經理人或受僱人遵守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