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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條 投信事業之義務及責任
  1. 投信事業同意下列事項:
    1. 一、編製本基金公開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市場資訊以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相關書面文件,並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將前述文件及相關資訊交付基金銷售機構,並於投信事業或其指定之網站揭露本基金前述資訊,俾基金銷售機構交付投資人或轉知投資人自行擷取;前述如係依法令編製之書面文件內容,應詳實明確,不得有虛偽、隱匿、欠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2. 二、協助基金銷售機構答覆投資人所詢有關本基金之相關事項,就不可歸責基金銷售機構之情事,協助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3. 三、其任何履行或不履行有關本契約之行為,將不致影響本基金取得或維持主管機關之核准;
    4. 四、本基金之一部或全部因解散、清算、合併、法令變更或其他特別事項而影響基金銷售機構權益時,投信事業應即時處理有關基金銷售機構之權益事宜;
    5. 五、本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投信事業應依法令即時公告並通知基金銷售機構;及
    6. 六、不得對與基金銷售機構具僱傭關係且負責本基金銷售業務之相關人員,私下提供或約定提供與銷售本基金具對價關係之報酬或其他利益;
    7. 七、投信事業不得利用其自基金銷售機構取得之投資人資訊,直接與該投資人交易本基金。但該投資人透過基金銷售機構投資本基金之前原即屬投信事業之投資人或客戶、或該投資人係主動與投信事業接洽、或該投資人資訊可自非基金銷售機構合法取得、或本契約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
    8.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指示、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本契約應辦理或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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