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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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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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為履行本契約,因法令或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或本契約之約定外,任一方及其任何經理人、董事、員工、受任人或代理人,無論何時均不具他方之代理人或員工身分。任一方不得為代表或代理他方為任何本契約所允許或雙方同意以外之其他聲明或保證或給予任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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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未盡之事宜,雙方應依相關法令及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辦理。本契約若有任何規定與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發生歧異,應以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規定為準。本契約若有任何規定與基金銷售機構前為辦理本基金募集或銷售業務而與投信事業簽訂之代理銷售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有歧異,應以本契約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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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契約作成壹式參份,由雙方各執壹份,並由投信事業送投信投顧公會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