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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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服務之方式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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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同意委任基金銷售機構擔任如附件一所示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本基金之銷售事宜。基金銷售機構茲同意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本契約之約定,擔任本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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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主管機關指示、法令規定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附件一所示基金銷售機構得銷售之本基金,得由投信事業隨時以書面通知基金銷售機構增加或減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