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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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基金申購及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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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之最低受理申購金額、受理申購及買回之申請截止時間等交易細節,應依照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附件三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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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應確實嚴格執行受理申購或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本基金相關銷售文件及公司網站。除法令規定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僅於公開說明書規定之截止時間以前收到之交易指示,得依相關交易日之淨值計算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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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購人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本契約之規定,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投信事業以書面通知基金銷售機構之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但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本基金者,得於收受投資人之申購價金後,匯撥至該基金專戶。基金專戶有變更時,投信事業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基金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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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金額超過本基金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投資人申購時間之順序或其他經投信事業同意之公正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