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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機構同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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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書面、電子傳輸或依本契約約定之方式交付本基金公開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本基金相關資訊予投資人,並充分說明及揭露本基金重要內容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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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投資人申購及買回本基金之交易指示,送交投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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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令及投信事業許可之範圍,製作基金銷售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標明投資人申購及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已備有公開說明書之說明及可供查閱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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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從事本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於[*]營業日前,將該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之性質及內容以書面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通知投信事業,並同意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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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投資人申購前,應依法令辦理瞭解投資人相關資料之作業,以充分知悉並評估投資人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並依本基金之風險等級評估兩者之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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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令妥善保存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如投資人非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應依電子交易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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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充分瞭解投資人、銷售行為、短線交易防制、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法令規定應遵循之作業原則等事項),俾投信事業送交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投信投顧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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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除法令、本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就本基金之性質、規定或績效,為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內容、已公開資訊或投信事業認可外之其它陳述,亦不得就本基金或投信事業為誤導、錯誤、欺騙、誇大或隱瞞重大事實之陳述或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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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可於投資人之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上明確註記其受理申請之日期及時間之機制。如投資人係以其他約定方式提出申請者,相關作業系統須具有明確記載上開訊息之功能,並保留稽核軌跡,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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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依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金管會核准者外,不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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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有挪用投資人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投資人權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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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包括但不限於對短線交易及延遲交易之處理及拒絕短線交易投資人之新增申購或其它與所有投資人權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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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任何履行或不履行有關本契約之行為,將不影響本基金取得或維持主管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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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協助投資人連絡投信事業及答覆投資人所詢有關本基金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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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不得對與投信事業具僱傭關係且負責本基金銷售業務之相關人員,私下要求提供或約定提供與銷售本基金具對價關係之報酬或其他利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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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指示、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本契約應辦理或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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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為投資人辦理基金居間,應自行處理其與投資人間所生之營業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