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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7條 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
  1.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附件五】規定,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恐怖行動之防止及偵測)。基金銷售機構確認當其向投資人募集及銷售基金時,將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1)採取必要步驟,以識別投資人之身分,包括但不限於對首次交易之投資人,應落實充分瞭解客戶等程序;(2)取得並保存驗證程序之證明文件;(3)於主管機關要求或法院命令時,於規定之時間內備妥文件供該主管機關或法院檢閱;以及(4)確保其涉及基金銷售業務之經理人、員工、受任人和代理人接受充分教育訓練,以落實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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