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銷售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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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責任與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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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或違反其依本契約所為之聲明及保證,致他方遭受任何損失、損害、費用、責任、成本或請求時,違約之一方應依法向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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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損害事實之發生,係因戰爭、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時,發生事由之一方應將損害發生之原因及事實立即告知契約另一方,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將損害程度降至最低。